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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4

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4

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一)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两个条件:

 

A、犯罪较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B、犯罪地国的法律也规定为犯罪的,体现了“双重犯罪原则”。

 

对犯罪的外国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二)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九条

 

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具备两个条件:

 

1、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2、限于国际犯罪。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两种方式:A、公布之日是生效之日;B、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两种方式:A、明示终止效力(宣布废止);B、默示终止效力。(自然失效)即新法取代了同类内容的旧法,则旧法自行失去效力。失效包括全部失效和部分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刑法第12条

 

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把犯罪视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

 

犯罪的形式概念的优点是防止人们仅仅因为某种行为存在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的必要性,而突破法律的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刑法处罚,比较好地维护了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 现在的通说认为,犯罪的实质是对法益具有侵害性或者威胁性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揭示了行为不是因为单纯地违反了刑法规范,而在于它侵害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实质内容(即法益),所以才受到刑罚处罚。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也蕴涵着一些危险,可能为了某种刑事政策上的需要,曲解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等概念,将形式上并不违法但实质上有侵害性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在司法上可能导致忽视人权的现象出现。

 

在刑法学上对犯罪概念进行界定,必须考虑:

 

1、犯罪的形式概念、实质概念的统一。

 

2、对于犯罪的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应当分阶段考虑。在立法阶段,主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在司法阶段应考虑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司法官员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事。

 

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坚实基础,无犯罪构成论,罪刑法定主义就成为一个空洞的法律术语。一般认为犯罪构成理论,始于德国的贝林格(六分法),经过迈耶(三分法)、麦兹格等人的继承和发展,现在形成比较成熟的犯罪构成三分制理论,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1、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

 

主体(自然人、法人、特定身份)、客体(行为对象、法益)、行为、行为状况(手段、方法等)、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仅包括对构成事实的认识)或过失(仅包括对客观注意义务即社会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2、违法性(有无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法定职务行为等

 

3、有责性:

 

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责任的故意(不法意识)与过失(主观注意义务)、期待可能性(当时期待其行为合法的可能性)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只有对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或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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