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如犯罪既遂。故意杀人罪既遂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总则条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而加以修正的犯罪构成。如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的非实行犯,如组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等,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如条文中有“其他”、“等”字眼的。如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犯罪构成中只含有单一客体、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
四)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包括
1、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的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
2、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客体、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
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每个要件都由不同要素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如主体要件的要素:年龄、辨认控制能力、身份等;
客观要件的要素: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主观要件的要素:故意、过失、目的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故意、过失、目的。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识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素的事实时,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第三百二十条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如: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三百六十三条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构成要件应尽可能地使用记述的要素而非规范的要素。当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不得不使用规范的构成要素时,在对其进行解释时应尽可能地将其还原为记述的要素加以解释而且该解释要与社会一般人的判断相一致。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第三百八十九条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身份与目的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却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