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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意外事件、无罪过事件

2021考研法硕:意外事件、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它也有三个特点: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不能预见: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

 

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在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过失;不同之处在于在认识因素上不可抗力事件中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没有认识到。

 

【无罪过事件】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该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事件;二是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行为人主观上缺乏意志因素,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认识因素,因此都欠缺罪过要件。

 

不可抗力事件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根据该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能抗拒: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不可能排除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可抗力有三个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无故意与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不能抗拒,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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