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行为】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可将之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如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等。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
即实施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有制止不法侵害的决意。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动引起对方对自己的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于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是指双方在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的支配下相互打斗的行为,在主观上,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故意而不具有防卫的正当目的性,所以不存在加害者与防卫者之分。
但在斗殴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①一方求饶或逃走,或者已经停止了打斗,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②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巧合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对“黑吃黑”的行为,由于目的缺乏正当性,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
即实施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有制止不法侵害的决意。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动引起对方对自己的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于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是指双方在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的支配下相互打斗的行为,在主观上,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故意而不具有防卫的正当目的性,所以不存在加害者与防卫者之分。
但在斗殴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①一方求饶或逃走,或者已经停止了打斗,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②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巧合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对“黑吃黑”的行为,由于目的缺乏正当性,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时机】
即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若不在这个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则是防卫不适时。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通常开始于行为人“着手”之时。
但对某些危险的犯罪,在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就已经对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威胁,比如入室犯罪,则此时也是不法侵害开始之时。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何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不法侵害已经被防卫人制止。
(2)不法侵害人由于自身的原因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3)不法侵害人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能及时挽回损失。
但是对财产型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如在不法侵害人还未离开现场,或刚离开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由于这时不法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所以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3、防卫不适时
(1)事先防卫(事前加害)--不法侵害尚未开始。
(2)事后防卫(事后加害或事后报复)--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处理:
A故意: 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结束,而故意实施加害行为的。
B过失:由于疏忽大意没预见到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结束。
C意外事件:不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结束。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概念:防卫过当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判罚,刑法20条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有人主张只能过失,而且主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也有人主张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当然不能是直接故意,因为直接故意是目的犯罪,承认了行为人的防卫目的就不能承认他有犯罪目的,两者只能居其一。
【特别防卫权】
特别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第三款的规定不能理解为“无限防卫权”,即只要有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五种情况,则防卫人在任何形势下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都不属防卫过当。
实际上不存在无限制的防卫权,任何防卫都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条件限制。
2、如何理解“行凶”?
“行凶” ,它是针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手段具有凶残性而言的,一般指杀人与重伤的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