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似之处在于:
(1)成立的前提相同,都有正在发生的威胁合法权益的危险存在;
(2)行为动机相同,都是为了保护个人、国家、公共合法利益。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无辜的第三者的利益。
(2)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即正对不正的关系,所以防卫的限度可以适当大于不法侵害的限度;而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即正对正的关系,因此避险的限度只能小于危险的限度。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
即避险人实施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二)避险起因即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但行为人有忍受危险的义务则除外。
危险的来源有: (1)自然力形成的危险。 (2)动物袭击造成的危险。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导致的危险。 (4)人的行为导致的危险。
(三)避险时机 即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的状态。
凡是在危险尚未出现或已经结束之后实行所谓避险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避险不适时”。
(四)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
1、必须是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所谓“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除了以牺牲一种合法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另一种合法利益的办法之外,别无它法。
2、避险行为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采取“轻于说”,就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六)避险禁止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警察、消防员、船员、医生、护士等根据自己的职务性质,遇到工作上的险情不能为自己利益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时机、意图、对象和必要性条件,惟独不具备其限度条件。
第二,必须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三,必须在主观上有罪过。与防卫过当一样,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或者主观上有间接故意,或者有过失,但不会构成直接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