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意义或者对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根据行为人认识错误产生的原因不同,刑法理论通常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一般说来,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对定罪无多大的影响,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则影响较大。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的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通常采取法定符合说。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抽象的对象错误与抽象的打击错误。
1、概念 :抽象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抽象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
2、一般处理原则:抽象的事实错误存在两种类型:
一是行为人本欲犯轻罪,客观上却是重罪的犯罪事实;
二是行为人本欲犯重罪,客观上却是轻罪的犯罪事实。
根据法定符合说,如果行为人所涉罪名法定刑轻重不一,则首先从轻罪的主观认识或客观事实出发,评价行为是否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认识是轻罪,而客观事实是重罪,则从主观认识出发,以轻罪认定;如前面例子,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则应定盗窃罪;
如果主观认识是重罪,而客观事实是轻罪,则从客观事实出发,以轻罪论处。如行为人本欲盗窃枪支,但拿到的却是财物,则以盗窃罪论处。
3、例外情况 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的处罚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
【其他认识错误】
1、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如行为人本欲杀死甲,黑夜里却将一只野兽当作甲杀死。
2、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例如,黑夜里误把人当作野兽,开枪打死了。
3、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①行为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不成立故意,若有过失,定为过失犯罪;若无过失就定为无罪。如将外用的药酒给他人喝,结果导致中毒死亡 。
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由于认识错误未能得逞,一般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如误把砂糖当毒药给人饮用 。
③行为人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被称为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如误以为迷信手段可以致人死亡 。
4、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主要表现为对行为是否防卫的认识错误。比如假想防卫 。对于这种情况,要根据行为人有无过失来看,若无过失就是意外事件,总之肯定不成立故意犯罪,因为他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5、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想要侵害的客体与他实际上侵害的客体不一致。应当按照行为人意欲侵犯的客体相关的罪名来处罚 。
6、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
(1)、不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但行为人却误认这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这叫“主体的欠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特殊身份的犯罪。
(2)、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人,误认为自己不具有法定特殊身份,而实施特定行为。
A、由于没有认识到主体自身的特殊身份,因而没有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时,不成立故意犯罪。
B、如果没有认识到主体自身的特殊身份,但不影响对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的认识,刑法规定了相应的一般主体犯罪的,则按一般主体犯罪论处;若一般主体不构成该罪的,原则上不能定为故意犯罪。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亦称事实认识错误、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主要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此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