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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犯罪主体

2021考研法硕: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一、概述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种类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指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他们是刑法中最基本的犯罪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指为了牟取单位利益,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三、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实施危害行为的能力。

 

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不具备辨认能力就一定不具备控制能力。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有辨认能力还需具备控制能力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具备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具备了辨认能力则不一定具备控制能力。

 

五、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基于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性别、血缘等,是自然身份;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是法定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在押罪犯等。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身份;

 

量刑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程度的身份。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非特殊身份人可与特殊身份人构成特殊犯罪主体的罪名的共犯。

 

三、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为真正身份犯;

 

一般主体都可以构成,但有特定身份的人法律规定了特殊刑罚,此为不真正身份犯。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主观方面所关涉的问题,主要是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统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除此之外,还包括某些与犯罪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诸如意外事件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等。

 

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因此被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因此也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心理态度,它说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特征;

 

犯罪的故意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持一种敌视或蔑视态度(积极侵犯态度);

 

犯罪过失表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持一种漠视或者忽视态度(消极不保护态度)。

 

总之,故意与过失都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持背反态度 。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3、对区分一罪与数罪有重要意义。

 

4、对区分重罪与轻罪有重要的作用。

 

三、主观要件符合性判断 :“主观”心理态度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通过其行为而外向化、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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