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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的对象、打击错误

2021考研法硕: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的对象、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结果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主要有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这些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所以,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处理。

 

(2)事前的故意 ,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水而死。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具体的对象、打击错误】

 

具体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比如本欲杀甲,却把乙误当作甲杀害了。 就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

 

具体的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具体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所欲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没有认识错误,错误结果的发生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原因。比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行为人对甲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根据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从一重处罚。根据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应当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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