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机关】
自夏朝开始,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地方司法官员大多以“士”命名。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等,分别负责审理不同地区的刑事、民事案件。
【中央司法机关】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国王或天子作为高统治者同时也掌握高司法权。
传说舜帝时期的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官。
在夏朝,专门的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中央的高司法官叫“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
到商朝,国王之下的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
西周时期,中央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