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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硕考研:法制史之战国、两周、秦、汉

2021法硕考研:法制史之战国、两周、秦、汉

【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理论著作和政治实践中,这些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制思想典型地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法制原则。这种“以法治国”的原则: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

 

在法律的选用上,法家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

 

在法律的内容上,法家主张“行刑重轻”即主张用严刑重罚的手段来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他们要求“轻罪重判”,提高量刑幅度,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

 

,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用,法家也主张“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认全体臣民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也是“以法治国”方针的然要求。

 

法家的上述观点和主张集中反映了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对于法律的看法和认识,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代表性法律思想。这些思想在当时被李悝、商鞅等代表人物贯彻到实际的政治法律之中,深刻影响了战国时期法制的发展与变迁。


【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战国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也是封建法制的初创时期,与七大诸候都开展了变法活动,进行大量的法制建设工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李悝在魏国制定《法经》以及商鞅对秦国法制的重大改革。

 

【两周立法概况】

 

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除传统的“誓”“诰”“命”等王命以外,不公开的刑书和“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宗族习惯法等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一)周公制礼:相传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多方面的周礼。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西周时期的“礼”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1.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内容。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凶,军,宾,嘉。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三)吕刑:西周穆王时,令司寇吕侯作“吕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四)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五)遗训、殷彝:遗训即指先王留下的遗制,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有利于周朝统治者法律。

 

【西周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

 

(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

 

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法令出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之手,强调法律统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维护君主的高立法权。

 

(二)“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主张治国以法,实行‘法治’,特别强调“事断于法”、“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惟一标准。

 

(三)弃礼任法,峻法严刑

 

秦朝奉行法家学说,打击儒家思想,主张峻法严刑,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罪)”,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秦朝立法概况】

 

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它是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高的法律效力。

 

2.律,它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特点。

 

3.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它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它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汉初统治阶级开始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确立了黄老学派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儒学思想家董仲舒适时地提出了“罢黜百家,独遵儒术”的主张,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得到高统治者的肯定,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

 

这种思想实质上是对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思想、商鞅、韩非法家思想和阴阳等家学说的综合继承,从而丰富了儒家的思想体系,不仅对汉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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