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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犯罪预备

2021考研法硕: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犯罪预备有以下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排除了“为预备犯罪”而作准备的行为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一是准备工具:

 

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工具、改装、加工某种物品以使之适用于犯罪的需要、租借他人物品、盗窃他人物品作为工具等。

 

二是制造条件:包括为犯罪制造客观条件,如为掩埋地雷挖掘坑道、排除障碍、练习犯罪技术等等。还包括为犯罪制造主体条件,如追踪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引诱、组织共同犯罪人等等。也包括为犯罪制造主观条件 ,如召集他人拟订犯罪计划、谋划犯罪方案等等。

 

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指以口头、文字、手势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1、若告诉他人,说自己将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属犯意表示;若告诉人之后,劝诱他人与自己共同实行犯罪,是寻找共犯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主体条件,是犯罪预备行为;

 

2、只是告诉他人,说自己将采取某种方法、步骤实行犯罪的,属犯意表示;若与他人商量犯罪计划,则是制造犯罪主观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此外,分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预备一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即犯罪预备必须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指已经开始实施可能直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它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可能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后者不能。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了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之意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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