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认定教唆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对教唆犯,一般应当依照他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教唆罪。
其次,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人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罪名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另外要注意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
,当教唆犯提示几种具体犯罪让被教唆人选择实施其中一种时,对其一般应按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定罪。
教唆犯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犯的主要特征如下:
(1)从主观方面看,就主观方面讲,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它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他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他人实施犯罪,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2)从客观上讲,行为人必须有教唆行为,从而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教唆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如使眼色,做手势等),教唆方法也没限制,如劝告、哀求、命令、引诱、威胁、嘲弄、刺激等,被教唆人实施了犯罪的,就与教唆人构成共犯,称“共同教唆犯”或“共犯教唆犯”。
(3)就教唆对象而言,行为人所教唆的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没有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危害行为,由教唆犯构成间接正犯,他对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对有犯罪意图的人,为他撑腰打气、出谋划策、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志,可按帮助犯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