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A.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B.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A.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B.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自然人自己完成,也可由其他人代理。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1)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
(2)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法人的责任与能力
法人不仅享受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者,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合同法第50条、民法通则第43条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
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