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学理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盗窃罪等。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又可分为对向犯与多众犯两类。
1、对向犯(对行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性的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三种情况:
(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
(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2、多众犯:是指以多数人实施向着同一目标行为的犯罪。有两种形式:
一是聚众性的共同犯罪,如组织越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等,法律明确规定这类犯罪必须要有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之分,并分别情况处罚,所以这是必要共同犯罪;
二是集团性的共同犯罪(或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明确规定这类犯罪是以组织、集团形式出现的,一个人不可能构成该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通谋”,即谋议,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即已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的共同犯罪;则只要参与谋划,就视为参加了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知道先前的行为性质)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论处。原则上后参加人只对自己加入后的共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根据,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复杂共犯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这种情况下,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
简单共犯又称共同实行犯,或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共同犯罪。其成立条件为:1、二人以上有共同实行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补充对方行为的意思;
2、二人以上有共同实行犯罪的事实。共同实行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实行同样的行为,如甲与乙共同杀死丙,两人一人开一枪;
(2)各人实行不同的行为;
(3)对不同的对象、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实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