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据此,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有三个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着手”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相区别的标志。
它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可能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后者不能。
(二)犯罪未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后,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或犯罪意图的原因,具体说来,一是非行为人的原因,一是行为人自身的原因 。
此外,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若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存在客观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即主动放弃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将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实行行为的全部过程实施完毕,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未将完成犯罪所必须的实行行为的全部过程实施完毕,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不可能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种行为完全不具有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没有必要当作未遂犯处罚。对于不能犯未遂,理论上又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手段不可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的情况。
对象不能犯,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所指向的对象不可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的情况。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