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它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价段。但如果犯罪已经达到既遂形态,犯罪人不可能再中止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1、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无论放弃犯罪还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是行为人“自动”选择的。
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或者完成犯罪,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在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便是客观上他不可能继续实施或完成犯罪,也可以成立中止。
2、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德国法学家弗兰克所说的区分中止与未遂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这里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客观影响和障碍,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另外,对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它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 。
(四)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类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果犯罪行为已实行完毕,在从实行完毕到发生结果之间有一段时间距离时,若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则成立犯罪中止。若抢救无效,则成立既遂。
犯罪中止并非没有发生任何结果,而是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中止和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中止。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前的犯罪中止。
(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消极中止,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
积极中止,指犯罪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行为去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
四、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此规定,可做以下理解:
第一,中止犯的处罚分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和“造成损害的”两种情况。没有造成损害的,应理解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构成犯罪既遂的结果,对此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中止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之间的关系具有绝对的对应性。
第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与处罚要求显示出比预备犯和未遂犯处罚更轻的取向。
第四,实行行为未实施终了和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只是在构成特征上有所不同,并不因此而有处罚上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