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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西周的礼与刑的关系

2021考研法硕:西周的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上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都与礼密切相关,受到礼的严格制约,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最主要规范,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主要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但是礼和刑的作用并不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于惩罚制裁。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要适用刑罚,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记·曲礼》中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法律的重要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日日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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