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所有权是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一种于多方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