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汽车及相关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推动机动车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需要相应的保险和事故责任赔偿制度提供有力保障。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理工大学校长杜会平呼吁,加快完善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和事故赔偿的政策法规。
“自动驾驶保险和事故赔偿的政策不完善,客观上制约了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市场化。”杜会平解释说,以保险模式为例,第三者责任险模式在自动驾驶侵权领域无法适用,因为驾驶员在自动驾驶状态下缺乏侵权责任基础。在产品责任保险模式下,消费者很难证明产品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所述的“不合理的危险”,而生产者则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行有效抗辩,这就容易导致生产者、受害人和驾驶员三方利益的失衡。因此,积极探索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保险模式意义重大。
此外,自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认和责任分配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有效保护自动驾驶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杜会平认为,这些客观上制约了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化。
“因此,需要加快完善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和事故赔偿相关政策法规。”杜会平建议,尽快完善自动驾驶机动车侵权责任制度。他表示,现行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是基于驾驶人的过错,而自动驾驶机动车缺少驾驶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单位要对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努力实现自动驾驶立法与现有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充分对接。
同时,杜会平认为,应分阶段建立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保险赔偿制度。目前,不妨在道路交通意外险领域增设单方无过失保险,使之与第三者责任险并列,改变现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对自驾机动车的事故进行赔付。
此外,还需要设定自动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协调国内外自动驾驶技术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自动驾驶安全标准、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数据标准、资质审核标准。根据自动驾驶的安全标准,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制定可操作的交通事故认定标准。完善自动驾驶车辆生产许可和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车辆质量,建立事故问责制度,减少事故,从源头上降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