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浙江大学学生怒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据此,学校只给了他留校察看。
浙江大学刑事拘留,凭小抄开除学籍。
然而,许多其他大学的学生仅仅因为违反学校考试纪律而被学校开除:
哈工大学生黄某某,因杨选修两门,两人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
厦门理工学院3名学生因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被学校开除;
广东财经大学一学生因携带小抄被学校开除;
……
以及怒某某存在怎样的减轻情节,可以得到学校的免责;怒某某可以免责。其他同学考试作弊,只是违反了学校考试纪律和教育部的规定。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刑法。可以原谅吗?
当然,哈工大、厦门理工、广东财经大学开除学生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做出的合法合理的决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厦门理工大学、广东财经大学的处罚没有错。错的是那年我没考上浙大!
造假零容忍教育部的规定和浙大不一样。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除学籍...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开除学籍。强奸罪的情节和性质还不够严重吗?
强奸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剧情可以有多轻?
浙大的做法有依据吗?当然有。依据是《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缓刑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不行,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由于教育部是浙大的行政主管部门,而浙大是教育部直属高校,教育部规定要开除学生学籍。浙大为什么规定他们可以留校察看?为什么其规定与教育部相悖?
教育法规是大学制定自己规则的上位法。浙江大学应该遵守教育部的规定。如果每个大学都不遵守,教育部怎么管理这些大学?
当然,浙大有权细化教育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不能相悖!
如果处罚过轻,对守法学生和受害者是否不公平?这不是对违纪违法犯罪的纵容吗?其他同学不会效仿吗?如果学校做出的处罚不能让学生和社会各界信服,那我们还怎么教书育人?
作者引用《论语》中的一句话,希望大家能深读:“正直的人,叫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他不对,虽然他不服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