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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实行普职分流

为什么实行普职分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0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这部法律自1996年颁布2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4月2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情况。

甘为大家整理了发布会的要点。我们一起来看看。

教育部:“初中后取消通识教育”是一个误区。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表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公布后,一些媒体和专家将“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通教育”,其实是一种误解。

陈介绍,在今年2月的“教育新春”系列新闻发布会上,已经对“一般性分流”作出了明确答复。新法规定,义务教育后不同阶段要因地制宜推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是在“双轨”教育的基础上,对我国义务教育后普通职业教育分类发展更科学、更规范的表述,与时俱进。它体现了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为我国优质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法规定有四个关键词要把握。第一个关键词是义务教育之后。义务教育以后,也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通职业分类教育。

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里指的是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这两个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

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也就是说,不是“一刀切”,而是要允许各地普通职业教育比例的差异。各地可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程度、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招生规模。

第四个关键词是协调发展。也就是说,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一样重要。两类教育没有区别,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和教育方式的异同,有相同也有不同。

优质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两翼进步。要用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促进教育结构、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教育部:支持一批优质职业院校自主提升。

陈介绍,下一步要加快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加快“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院校-职业本科”一体化的职业学校体系建设,推广五年一贯制等培养模式。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对多元化人才的需求。有效办好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实现自力更生。支持一批优质职业院校独立升格为职业本科学校,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加快建立“职业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优化职业教育生源结构。指导各省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收集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等信息,提供查询、申请等服务。

不歧视!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具有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怀表示,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定位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基础。

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由国家规定,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整体协调发展;

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等综合职业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从事某一职业或实现专业发展所必需的;

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平等的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性政策。

高职生不仅可以上专科,还可以上本科!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表示,职业教育法除了在本科层次设置职业学校,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的空间: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专业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说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专科,还可以读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上大学打开了一个口子,这将大大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条件。

陈说,要增强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和吸引力,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让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有地位、有发展。

据陈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和就业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聘技术技能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并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的重要条件。公开招聘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岗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9个“鼓励”,23个“应该”,4个“必须”,解决产教融合问题。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新职业教育法在管理体制、资金投入机制、产教融合等方面的新规定。

陈指出,新《职业教育法》理顺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职业教育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具体工作的职责,夯实了部委统筹、中央与地方联动的法律基础。同时,明确了重点支持、地方聚焦的投资机制。

新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鼓励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陈强调,新法解决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难点。新法中的“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9个“鼓励”,23个“应当”,4个“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诸多措施:国家要充分发挥企业办学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优质职业教育;企业可设立专职或兼职岗位实施职业教育;企业的职业教育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此外,新法还包括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奖励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企业从法律层面参与并不困难,也是有益的。同时,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如设立职业教育机构等。

“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基本定位,新法通过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完善职业教育内涵,系统构建了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和保障体系,为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明确工业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陈对说: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突出十大亮点。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不仅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万多字,而且内容也大大扩展和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怀表示,可以用十个关键词来形容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这十个关键词是党的领导、同等重要、统筹管理、系统渗透、企业主体、教育多元化、产教融合、就业导向、德技融合、保障机制。

第一,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新法的重点是将党的领导作为一种制度规范来实施。对于公办学校,规定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于民办学校,规定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确保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发挥有效作用。

第二,强调同等重要。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定位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基础。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由国家规定,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整体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等综合职业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从事某一职业或实现专业发展所必需的;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平等的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性政策。

第三,加强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类型多样,举办者多样,涉及群体广泛。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政府管理、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从三个方面加强统筹管理。在国务院层面,规定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协调机制,统筹全国职业教育。在部门层面,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在省级层面,应加强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优化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职责,统筹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第四,促进系统渗透。新法着眼于建立和完善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形成完整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具有大专、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实施;支持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和职业体验。横向融合,搭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学分、资格等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的融合和互认;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应当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

第五,明确企业主体。同时采取新的措施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突出导向,规定企业要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优质职业教育。丰富举办方式,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金、技术、知识、设施设备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强化办学责任,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完善扶持政策,规定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助、资金奖励、捐赠奖励等扶持措施,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6.坚持多元化教育。办学多元化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新法明确办学主体多元,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中华职业教育学会等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多样,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如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实训基地等。

七。深化产教融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推进新法全面接轨,推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计划制定、质量评价、教师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全过程。鼓励深度融合,规定产教融合企业制度和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推动职业院校与工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八。突出就业导向。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在教育方面,规定发展职业教育要与促进就业创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实施。在发展重点上,规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专业,加快培养育婴、护理、康复、家政等技术技能人才。在办学模式上,规定职业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设置学习制度、选编教材、评聘教师等。根据工业需要;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在评价机制上,规定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估过程应包括行业组织、企业等。突出就业导向。

九、强调道德与技术的结合。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是新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新法强调,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对于学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于教师,要着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制度,建立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评聘制度,创新聘请技艺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对于学生,规定高职学校可以采用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生;学生要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按要求参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X.完善保障机制。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保障。新法将完善投入机制,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规定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在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中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作用,支持职工提高职业技能。落实政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业教育规模、培养成本和质量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强化企业责任,明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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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教育部网站查看新闻发布会全部内容。

审核:崔健

编辑:杨

来源:教育部网站、中国教育在线

【来源:甘肃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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