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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教育法月日施行多处细节值得关注

新职业教育法月日施行多处细节值得关注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原创稿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这次修改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会给教育体系带来哪些重要的变化?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了多位专家。

“同等就业同等权重”就是同等重视同等投入同等保护。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没有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可。主要原因是初中毕业后升入本科的中职比例不高。此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参加公考、事业单位招聘、考研时,往往容易出现学历歧视。

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从法律上确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平等的机会。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初赵辉认为,从国家立法层面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重,有助于破解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

"职业培训进一步与就业联系在一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宇表示,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申请、录用、聘用职业学校毕业生设置妨碍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聘技术技能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并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的重要条件。

“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一样重要,意味着同等的重视、投入和保护。”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何震表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至于实施的细节,他建议首先要加强投资。在国际上,办好一个职业教育的成本是普通教育的三倍。我国应大力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其次,要改进和完善职业教育所需的服务保障体系。此外,要深化产教融合,提高校企合作育人水平和质量,加强职业教育与先进产业和技术的紧密联系,推动职业教育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协调发展”不是取消初中毕业后的通识教育。

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将原法“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行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改为“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后不同阶段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从“教育分流”到“协调发展”的转变是否意味着取消初中毕业后的普通教育分流?

在今年4月27日举行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表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公布后,一些媒体和专家将'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普通教育分流',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他强调,义务教育后实施“普通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绝对不是要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根本转向。重点是提高中职教育质量,拓宽中职学生成长成才的渠道。

楚赵辉表示,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一般就业分流比例为6.5:3.5,不同省份一般就业分流比例不同。“从招生环境来看,要有分流。”但相关立法并未对一般就业分流比例给出硬性要求。比如江苏等工业发达的省份,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就比较好。但是对于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来说,一般就业和一般就业的比例差别比较大。去年,北京市普通高中录取率约为69%,职业学校录取率仅为31%。一般岗位的具体比例要看各地的学位和当年报考人数。

“加三章”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保障体系

与修订前的职业教育法相比,这次修订增加了三章,即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受教育者、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些变化体现了怎样的发展思路和制度创新?

“围绕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主题,明确了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不仅有助于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职业教育领域的法治水平。这既是国家层面自上而下的做法,也是基于受教育者的自下而上的维权方式。”在王天宇看来,学校需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职责,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技能,企业需要保证公平就业与职业技能的衔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法律保护。

楚认为,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增加的三章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但即使有了相关法律,也需要通过行动来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此外,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引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评价,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监督和社会监督。

“建立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规范第三方评价流程,对于促进产教融合,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楚赵辉说道。

“除了做好职业学校教育,还要做好技术工人就业后的职业培训,支持专业工人有更好的继续职业教育渠道。”何震说,工学互动,扩大学徒制,举办技能竞赛,都可以让更多的人才成为高技能工匠,适应我们国家从制造大国向智能制造、创新强国转变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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