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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阿卡|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嬗变及对中哈能源合作的影响

刘婷阿卡|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嬗变及对中哈能源合作的影响

刘婷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

又叫做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研究生

主要项目

一、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历史沿革

二。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2016)的特点和趋势

三。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给哈能源投资带来的挑战

四。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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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亚最大的国家之一,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与政府积极吸引外资密切相关。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演变和改革反映了哈萨克斯坦不同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外国投资的不同要求。2016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逐渐加大了对投资者的限制。哈萨克斯坦投资法改革为中国投资者投资哈萨克斯坦带来了机遇,也给中哈能源合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哈投资,特别是在能源领域。哈萨克斯坦丰富的石油资源和中国的要素禀赋之间的互补关系为两国的能源合作提供了动力。中国应充分利用WTO机制,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确保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为了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投资法,如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投资法(1990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1994年)、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1997年)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2003年),以吸引外国投资,支持对非商品经济部门的投资,并开始刺激和促进向外国市场出口商品。2010年后,哈萨克斯坦开始关注绿色经济、节能和能效投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投资领域转向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2010-2014年强制性工业创新和发展国家方案的实施迎合了哈萨克斯坦投资者的需求。2016年,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颁布,根据哈萨克斯坦最新经济形势,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2003年)进行了部分修订和完善。这些立法,连同税法、自由经济区法、外汇管制立法和一些总统法令的签署,构成了哈萨克斯坦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投资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哈萨克斯坦吸引外资的实际需求与中国的投资政策高度关联,中国是哈萨克斯坦最大的贸易伙伴和重要投资者。中哈能源合作是两国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法的变化直接影响中国企业在哈投资的结构和形式。加强对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研究,有助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投资法律环境,提高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

一、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历史沿革

初始阶段: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体系的建立和雏形。

哈萨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投资法(1990年)是哈萨克斯坦的第一部外国投资法。虽然该法颁布时哈萨克斯坦仍处于苏联体制,但作为哈萨克斯坦第一部外商投资法,该法在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部法律不仅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还包含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在此法律基础上,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保护体系的建立也确立了外国在哈投资的基本政策和方向。

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对其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1994年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66号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取代了原有的《外国投资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1994年)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当时的国情制定的。随后,颁布了一系列总统令,细化规则,加强对对外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例如,发布了关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法令,以确定哈萨克斯坦境内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发布了关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关键经济部门清单的总统令,以明确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领域。此外,这部法律补充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在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哈萨克斯坦将重点放在如何吸引外资上,因此对外资进行了更多的保护和税收优惠政策,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哈萨克斯坦在吸引外资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后,开始积极探索如何在法律的制定上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1997年,哈萨克斯坦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颁布了《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1997年)。其主要内容是规范国家支持的投资部门。所以之前的法律并没有废除,而是作为补充。因此,1994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和1997年《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同时使用。自1997年《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以来,哈萨克斯坦不再无条件吸引外资,而是开始注重如何为哈萨克斯坦经济服务,优先支持一些有利于国家发展的经济部门。至于投资形式和方式,规定了投资者可以以全部财产和知识产权进行投资。

发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373-II投资法)的框架和特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以下简称“373-II投资法”)是哈萨克斯坦2003年颁布的最重要的国际投资法。在颁布这项法律的同时,1994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和1997年《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失效。73-II投资法对以前的法律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完善,减少了计划经济和政府干预的特点,结合自由经济区法、外汇管制法和一系列总统令,构建了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完整框架,为哈萨克斯坦在新时期吸引外资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降低投资准入条件。第73-II号投资法第1条规定了“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明确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的个人和法律实体。大型投资者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其投资额至少是月计算指标的200万倍。投资范围涵盖各类财产(除个人消费的货物),包括融资租赁项目、公私合营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法律放宽了对投资者的限制。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的项目,除非哈萨克斯坦法律有特殊规定。至于外商投资的形式,法律没有要求合资。法律允许外国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股份。此外,为加快哈萨克斯坦企业私有化进程,允许外国公司收购哈萨克斯坦国有企业。

第二,资本构成要求宽泛。1994年《外商投资法》明确要求资本构成包括固定资产、股票、债券、材料、知识产权等。,并采用了枚举法。在373-II投资法中,对资本构成没有具体要求,只有“私人使用除外”,实质上拓宽了资本构成的范围。此外,法律还提出了一种新的经济合作方式,即融资租赁合同。这将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第三,严格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1994年投资法适用于外国法人、外国自然人、外国和国际组织;规定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越优惠越好。但373-II投资法将国家和国际组织排除在外,规定不能直接在哈从事投资活动,只能以个人或注册法人的形式进行。该条例旨在防止外国和国际组织垄断和控制哈萨克斯坦的国民经济。73-II投资法给予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同等待遇,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对外资没有特别优惠,遵循严格的国民待遇原则。比如,2011年,中哈合资的中石油国际销售有限公司想买下阿拉木图的奥克坦第一天然气公司的加油站,所以要向哈萨克斯坦政府申请。最后,哈萨克斯坦国家竞争保护局宣布驳回申请,理由是该公司的收购将加强其在燃料销售市场的垄断地位。

第四,对征用和国有化的充分补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6条规定,国有财产和外国财产都有权在哈萨克斯坦受到保护。33-II投资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应保护外国资本,如果造成损害,可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要求赔偿。33-II投资法第8条第1款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允许强制征用投资者的财产。“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与投资者投资时的合理市场价值相一致,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以货币形式表示。也就是说,投资者应该得到充分的补偿。如果投资者有异议,可以采取诉讼的形式。争端可以通过谈判解决,包括在专家的参与下,或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如果投资争议不能通过谈判解决,哈萨克斯坦法院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双边投资协定决定国际仲裁。

第五,优惠投资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投资优惠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向在哈萨克斯坦实施投资项目或投资战略项目的法人实体提供的定向优惠。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签署投资合同,与授权机构实施投资项目或投资战略项目。33-II投资法第17条“关于投资”规定了以下优惠待遇:对国家自然赠与(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计算机设备、测量和调节装置和设备、车辆(客车除外)、生产和家用设备)免征关税。按照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的方式,对实施投资战略项目的法人征收土地税和财产税,并报销或支付天然气、电力、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费用。国家投资支持的目的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刺激对新的、扩大的和使用的现代技术的投资,以更新现有的生产,提高哈萨克斯坦人才的技能,同时保护环境。为实施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及其配件免征关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373-II投资法的基础上,哈萨克斯坦于200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国家采购法和国家福利基金法等法律要求投资者的经营具有“本地内容”,并提出“哈萨克斯坦内容”以促进和改善哈萨克斯坦自身的经济和服务。2011年,哈萨克斯坦石油天然气部向34家未完成“内容”的公司发出通知,终止地下资源使用合同。

二。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2016)的特点和趋势

投资法是一个复杂的立法分支,综合了各种部门关系的规范。投资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是一套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投资和投资活动的吸引、使用和控制,以及与投资者违法行为责任相关的关系。随着吸引外资力度的加大和哈萨克斯坦自身经济结构的调整,哈萨克斯坦于2016年全面补充完善了2003年的投资法。2016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以373-II投资法为基础。同时,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完善。例如,投资关系的监督等与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有关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哈萨克斯坦新的投资法中,有24个条款直接沿用了2003年投资法的相关规范。这一时期,对投资法的研究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对2003年《投资法》进行了补充,在投资领域、投资关系、投资纠纷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凸显了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法的新变化趋势和走向。

投资主体扩张有限,市场准入限制增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现行立法限制投资关系,禁止个人主体(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禁止某些类型的商业活动。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关系的主体可以是相当广泛的人群。这包括作为控制者的授权国家机构,当然也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使用预算投资,国家本身就是投资者。这里增加了国家作为投资者的主体。由于已经有投资领域的限制,国家作为投资主体不能威胁到哈萨克斯坦的经济,所以新投资法增加了国家作为投资主体。

在市场准入方面,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18-1条第3款,制定投资战略项目中批准的投资项目清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1293号《批准的投资战略项目清单》提出,作为加速工业创新计划的一部分,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为愿意在以下经济优先领域实施项目的投资者创造有吸引力的条件:(1)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炼油和基础设施、采矿和冶炼综合体、核和化学工业,然后原材料生产将转移到更高水平;(2)机械制造、建筑和医药行业;(3)农工综合体、轻工业和旅游业;(4)信息和通信技术、生物技术、替代能源之间的活动。可以看出,哈萨克斯坦在引导投资准入时采取的是“正面清单”方式。

创新投资优惠,重点领域补贴

新《投资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投资项目,除投资优先项目和投资战略项目外,进口原材料和/或根据投资合同提供的物资免征增值税;对投资战略项目,减按投资战略项目框架内开展的活动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100%,土地税率采用0%的税率;按房产税计算,税率为0%。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第282条引入了一项创新:授权投资机构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发放投资者签证申请,并以授权投资机构确定的方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投资活动。第283条规定,对于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优先项目),给予以下类型的投资优惠:免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以及国家实物赠款。投资优先项目的优惠包括:税收优惠和投资补贴,如投资战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一般优惠);向投资机构发送申请,提供投资优惠和文件,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要求。投资优惠根据投资机构与实施投资项目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之间签署的投资合同授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了在一站式基础上给予投资机构投资奖励的规则。通过与授权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对2015年1月1日前的战略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投资。

根据200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第18-5条第6款制定了提供投资补贴的规定,并确定了提供投资补贴的程序和条件。补贴的最高数额由投资和发展当局的联合命令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预算用于偿还建筑安装和设备采购的实际费用。在此基础上,新投资法第18条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补助的规则和“投资补助”的概念。为促进地区发展,哈萨克斯坦政府向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投资者提供投资补贴。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偿还建筑安装工程实际成本的30%和购买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设备,但不超过具有国家专业知识和意见的项目前期文件中规定的费用,提供投资补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确认投资者实际成本的文件清单。根据投资金额和投资优先项目的盈利能力,在投资合同框架内确定投资进度和年度补贴支付。拨付一段时间的投资补助,但不少于投产后三年,直至投资合同终止。投资方履行义务的,按照当年投资合同,待全部投产后支付投资补助。

以及完善征用和国有化规则。

除法律规定外,投资者有权投资于任何形式的创业活动。投资者在投资中的权利和义务由相关法律确定。投资者享有充分和无条件的权益保护。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需要,允许强制查封投资者的财产。在国有化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应全额偿还投资者因哈萨克斯坦关于国有化的立法行动而遭受的损失。对投资者财产的征用是通过支付财产的市场价值来进行的:(1)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对投资者的权益提供全面和无条件的保护,这是哈萨克斯坦的宪法、商业法和哈萨克斯坦的其他监管法令以及批准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2)投资者还有权就不符合哈萨克斯坦的立法行为、官员的非法行为等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根据哈萨克斯坦民事立法的结果通过行政手段。(三)投资者对其活动所得依法纳税和缴纳其他必要的预算资金后,有权自主支配使用。根据哈萨克斯坦的银行和货币立法,哈萨克斯坦的银行以当地货币和/或外币开立银行账户。此外,哈萨克斯坦保证哈萨克斯坦投资者与政府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的稳定性。双方同意变更合同的除外。这些保证不适用于:(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的改变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的生效和(或)改变进口、生产和销售消费品的程序和条件;⑵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以确保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保护公共健康和道德。

建立投资委员会改善贸易环境。

哈萨克斯坦设立了一个单独的投资理事会,以改善投资环境,这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属的一个咨询机构。该委员会的目标是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统一投资政策,该政策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发展优先事项,并有助于吸引和有效利用国内外投资。根据新《投资法》第24条的规定,在目标框架内,该委员会被赋予以下任务:考虑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政策和发展优先领域的做法,它确定了投资活动的统一战略,并制定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创造有利投资环境的提案,包括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改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政策、税收和海关立法的监管法律框架;分析阻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制造业投资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

三。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给哈能源投资带来的挑战

总的来说,哈萨克斯坦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呈现出持续严格的趋势。从最惠国待遇到国民待遇,体现了哈萨克斯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减少国家干预的立法精神。对中国的能源投资不利。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也在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在投资领域越来越具有指导性。随着哈萨克斯坦经济的发展及其社会和经济结构的转变,政府越来越多地支持那些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领域。绿色经济、机械制造、信息技术等都有很多优惠政策,是政府鼓励的投资领域。在这些领域,我们将获得资金支持和补贴,以及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反映了哈萨克斯坦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国家经济战略实施的客观需要。但新投资法也对中国在哈投资和两国能源投资合作产生一定影响。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准入的限制有所增加

哈萨克斯坦新投资法指导油气提炼和基础设施、采矿和冶炼综合体、核和化学工业等领域的投资;制造业、建筑业、制药业;农业综合体、轻工业、旅游业;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生物技术、替代能源、空活动等。地下资源及其利用法、国家采购法和国家福利基金法中的“哈萨克斯坦含量要求”也成为限制外国投资的重要手段。在矿产领域,哈萨克斯坦要求转让企业股份。在哈萨克斯坦境外注册但在哈萨克斯坦拥有资产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在转让股份时,必须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的批准。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够直接或间接对企业做出决策的企业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资源利用中的“哈萨克斯坦含量”要求外国公司满足哈萨克斯坦政府对产品、管理人员和工人比例的要求。《地下资源及其利用法》规定,哈萨克斯坦的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管理。这一规定使得外资企业很难在哈萨克斯坦获得采矿权。同时,如果合同规定的内容没有达到哈方的预期,即使已经取得了采矿权,也会被主管部门收回,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虽然哈萨克斯坦已于2015年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并逐步履行入世承诺,将放宽股权和“哈萨克斯坦含量”的限制。但本质上,“哈萨克斯坦含量”的要求是当地含量的要求,现有的规则已经极大地限制了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

设置能源安全投资壁垒

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直接投资一直集中在矿产开发、石油勘探和开采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有限领域。投资过于集中在能源密集型产业,而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不发达。然而,由于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哈萨克斯坦一些学者对以自然资源为重点的投资持敌视态度,认为这种投资具有资源掠夺的性质,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其进行控制。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法》第6条第7款规定,在能源领域,哈萨克斯坦不允许外国人持有超过49%的股份。哈萨克斯坦公司在海上石油项目中享有不少于50%的股份。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代表国家利益,有权在与项目中标者共同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管理和监督石油和天然气项目的所有环节。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外国投资者权利的限制。新投资法采用肯定式清单,进一步限制项目投资者的投资,仅限于石油天然气领域的炼油和基础设施。此外,对需要保护的行业,如银行、保险、通信、运输、农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的外国投资实行了限制。

投资优惠措施壁垒

哈萨克斯坦1994年的投资法中实施了很多优惠政策,2003年和2016年的投资法中都取消了这些优惠政策,取而代之的是国内和国外的优惠政策。这对石油公司不利。在2009年哈萨克斯坦批准的投资战略项目清单中,“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炼油和基础设施、采矿和冶炼综合体、核和化学工业被提及,然后原材料生产过渡到更高水平”,即鼓励更高水平的能源投资,而不是简单的原材料生产。新的投资法授权投资机构为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签发投资者签证申请,并以授权投资机构确定的方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投资活动。对投资优先项目,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国家以实物补助。战略投资项目是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列出的一些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发展具有战略影响的投资项目。这些投资项目提供的投资至少是法律规定的共和国预算月计算指标的200倍。中国对哈投资以中小企业为主,投资规模有限,抗外部风险能力较低。由于投资者能力的限制,中国在哈投资项目很少达到法律规定的优先项目投资额至少为共和国预算月计算指标200倍的基本要求,因此很难享受免除进口税、增值税和国家实物补助。根据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国际工程项目领域的实践经验,业主获得优惠投资极为罕见。

四。对中国的启示

自中哈启动“产能合作”模式以来,中哈贸易和投资联系进一步加强。哈方也支持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并将其与哈方的“光明之路”战略相结合。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主要是通过股权收购,以能源开发项目为主,对高科技领域和技术服务的投资相对较少。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有多种方式,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和租赁。以中石油为例。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很多,重点是输油管道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石油运输的需要。20年来,中石油在哈投资超过420亿美元,向哈缴纳税收超过400亿美元,为哈经济发展和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机制和规则,积极开展投资合作。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面临挑战和考验。哈萨克斯坦的国际投资法律频繁修改,会影响投资的长期稳定使用和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可预测性。而且哈萨克斯坦在环保和劳动保护方面有很多限制。如2004年《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修正案》规定,禁止释放空燃烧伴生气,禁止开采未有效利用伴生气或天然气的油田。同时,雇用外籍劳工必须经过复杂的申请程序并受到配额限制,发电厂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签证被拒签(或仅给予短期居留)。

哈萨克斯坦于2015年12月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哈将逐步履行市场准入承诺,逐步扩大服务业准入,降低金融业和保险业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外资股权限制和“哈含量”限制。哈萨克斯坦是中国在中亚最大的贸易伙伴。去中亚的中资企业会首选哈萨克斯坦作为投资目的地,哈萨克斯坦将成为中资企业去中亚的重要投资目的地。世贸组织平台将成为中哈能源合作的重要场所。一方面,通过世贸组织机制进一步敦促哈萨克斯坦履行入世承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多边谈判机制,扩大哈萨克斯坦服务市场准入,规范法律法规吸引外资,不仅可以促进哈萨克斯坦改善投资环境,也有利于中哈能源合作。在世贸组织规则下,中资企业可以在中亚市场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待遇,哈萨克斯坦可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立法,降低投资壁垒。

明确海外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处理在哈投资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对东道国行使代位权的官方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本质上是国家提供的政治保障。以哈萨克斯坦为代表的中亚国家投资环境不稳定,法律变动频繁,使得中国对哈投资面临更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增加了哈投资企业的应对成本。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和地位,全面提高其担保能力,切实保护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是中国唯一开展境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中国信保的信用等级为主权信用,其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鼓励消费者进行海外投资,补偿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和政治骚乱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违约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我国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CIIC的相关规定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参考标准。目前,中国信保承担海外投资风险的保险业务只是其众多业务中的一部分。中国没有专门的政府公司或官方机构来保证该制度的实施。在与其他国家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要求缔约方或指定机构提供担保”,但CIIC的性质导致其缺乏足够的代位行使能力。国际投资直接关系到国家间的双边经贸关系,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往往由一国政府行使。中国的海外投资担保机构应该是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具有完整的法人资格、国际法主体资格和私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在现有体制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商务部牵头,商务部出面协商相关事宜。如果赋予中国信保代位求偿权,确保境外投资保险机构从属于政府部门,相关权利转移给中国政府部门,则应在商务部、外交部、发改委等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机制,促进争端解决。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只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才能有效解决外国法院的上诉权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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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的国际投资立法一直在变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前期立法不完善、立法技术落后,另一方面是哈萨克斯坦经济快速发展对投资政策规划和调控的强烈需求。从最惠国待遇到国民待遇,体现了哈萨克斯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减少国家干预的立法精神。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也在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对投资领域的引导也越来越强。随着哈萨克斯坦经济的发展及其社会和经济结构的转变,政府越来越多地支持那些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领域,如绿色经济、机械制造和信息技术。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立法的变化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挑战。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能源投资规划时,应时刻关注哈萨克斯坦法律环境的变化,以降低风险,获取最大利益。因此,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能源投资时,应注意投资法律的这些变化。哈萨克斯坦政府鼓励投资炼油、输油管道基础设施和石油租赁,因此这些领域仍有巨大潜力。同时,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中哈两国政府之间有很多合作的机会。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越来越注重双赢:既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又促进了哈萨克斯坦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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