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五年前,东华大学大二研究生郭红珍
在实验室做实验时不慎爆炸。
导致他的眼睛和面部严重受伤。
郭红珍认为,东华大学没有按照要求。
告诉学生戴护目镜和其他安全规定。
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
记者9日从该案二审判决中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东华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郭红珍需支付赔偿金162.9万余元。
做实验时,一次爆炸造成残疾。
把学生的学校告上法庭
2016年9月21日9时许,根据导师要求,郭红珍指导两名大一学生在东华大学松江校区4号学院楼实验室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10时40分左右,郭红珍正在演示如何向装有浓硫酸的锥形瓶中加入高锰酸钾,突然发生爆炸。事发时,三人均未戴护目镜,也未拉下通风柜内的安全门。导师和安全经理不在实验室。
经上海林峰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郭红珍右眼失明五级,左眼重度损伤,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一级,构成十级伤残。
郭红珍认为学校对事故负有责任,于是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
一审后,学校不服,提出上诉。
常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学校和教师,有义务明确教学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和危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郭红珍的导师只是口头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并没有详细提及危险点。他在知道学生没有戴护目镜,没有拉下安全门的情况下,也没有给出提示。东华大学明显违反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的通报要求,未能发现和制止郭红珍违规教学,未告知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未能针对实验的危险特性提供护目镜等防护用品,未能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支付郭红珍162.9万元。
东华大学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东华大学认为,郭红珍的受伤是其在实验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并非学校老师或其他人员所为。故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请求改判减轻赔偿责任,并表示愿意按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学生轻微疏忽,学校严重疏忽。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即使郭红珍已顺利完成实验,但其仍为学生,不具备充分条件指导他人进行实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实验负责人的导师,将自己的重要职责委托给一个学生,未能全心全意地引导实验的关键点。东华大学未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落实内部规章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
本案中,郭红珍的受伤确实与其操作不当有关。然而,考虑到教员没有明确告知实验的危险性,而且实验室没有配备必要的护目镜,法院认为:
郭红珍只是在事故中没有注意反应系统的温度,属于一般过失,属于轻微过失。
东华大学违反了国家和自己制定的相关实验室安全制度,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此,上海一中院于今年9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东华大学的上诉。
来源:解放日报上官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