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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妇联」“两法两条例”宣贯之「正确地给予生理上、心理上的教育和指导」

「贵州省妇联」“两法两条例”宣贯之「正确地给予生理上、心理上的教育和指导」

它是家庭生活中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好的土壤可以培育参天大树,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塑造健全的性格。

为帮助我省家长科学掌握家庭教育常识和方法,主动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主动参与新时代的文明实践活动,贵州省妇联、贵州广播电视台教育处诚邀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促进依法开展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青少年是人生中非常美好的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处于身心发展不稳定阶段的青少年,可能会因为学业压力或情绪调整而患上心理疾病,因此更需要家人的亲密关怀。与更多的孩子交流,发掘他们内心的焦虑,帮助他们调整情绪,帮助他们塑造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状态。

这一时期的研究: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对青春期儿童给予适当的身心教育和引导;

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未成年人进行尊重生命、自我保护等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依法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引导未成年人从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理的管教;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来源:动态和静态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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