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合同与招标项目文件存在矛盾。谁占上风?
清单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项目文件的规定,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即不再计算措施费。但合同中约定,清单有遗漏或设计变更增加清单新项目的,可以计算定额。那么,工程结算时,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就不能算了吗?
答:建设工程合同与招标工程文件存在矛盾。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具有法律效力,在解释顺序中居于首位。由于合同双方约定,如果由于设计变更,清单中有遗漏或增加了新的项目,可以计算固定金额,那么这部分固定金额的措施费应在工程结算时计算。
【案例二】:实际建设工程距离与投标时间不一致,是否应该调整综合单价?
建设项目单位投标时,所列项目之一的综合单价按运距10公里计算,但实际建设项目运距达到20公里。所列项目的综合单价是否应该调整?
答:如果施工单位在招标项目清单中规定了运距为10的公理,可以调整。如果没有规定招标项目清单,招标单位按公理10计算,则不能调整。
【案例三】:计算实际工程量时,依据是什么?
我们公司中标了一个工程,这个工程是清单计价的。报价时没有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过3%允许调整。结算时是否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的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如果结算时实际工程量应按照图纸和清单的计算规则计算,超过3%时可以调整,否则不能调整,以工程最终结算值为准。
【案例四】:结算时如何确定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中规定的工程量调整?
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规定,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与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超过1%的应调整工程量。经建设项目单位核查,没有超过1%,即没有调整。现在工程已经定了,有以下问题:图纸上画的不清楚的,图纸上清楚了,设计或设计联系单。这部分应该算吗?供应的材料数量?
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这种处理原则上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即当材料的实际消耗和供应不同时,就会产生纠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物资供应过剩”问题。举个例子:钢材,项目预算100吨,乙方收到200吨。如果甲方供货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甲方在退料时仍将按原凭证数量进行退料,则甲方将遭受经济损失。如果甲方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乙方将遭受损失。比如木材,预算消耗需要50立方米。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来提高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使用了10立方米。如果仍按原凭证数量退回材料,建设项目单位将蒙受较大损失。
现在有一个处理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甲方按照固定的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格扣除材料。若甲供材料超出预算,甲方将按市场价扣除。甲方供应材料少于预算金额的部分,仍按预算金额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金额扣除材料费,余额归建设项目单位。
【案例8】:招投标计算的部分费用是否应该据实结算?
一个清单计价项目,固定单价合同,我们投标的时候计算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结算是否以实际结算为准。
答:零星工作费用的数额是暂估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结算,没有任何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如果是包干费,则根据实际情况结算,不做调整,不管发生与否都要计算。合同约定按实际结算的,发生应计,不发生非应计。
【案例9】:总价合同结算的项目金额是否需要重新计算?隐瞒需要签证吗?
结算时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中清单项目的数量?总包合同清单中的隐藏项目需要签证吗?建设工程达不到设计要求,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需要调整吗?
答案:1。总价合同可以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有保障的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结构简单,建设周期短,在建设项目期内材料价格和地质条件具有充分的可预见性,或在一定区域内可参考的成品楼同等价格,有能力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之前。合同签订前已经计算了总价合同的清单项目数量,不需要重新计算。
2.总包合同清单中的隐蔽项目必须记录,以便隐蔽项目验收。能否拿到签证,要看有没有变化。
3.招标项目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属于变更内容,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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