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我市出台《荆州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规划区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对装配式建筑的立项与规划、招标与设计、施工与预售、生产与检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都有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市发展改革、住建、城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和检查。
装配式建筑项目实行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实行建筑师负责制。招标投标综合监督部门可以对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载明工程建设单位、构件生产单位、结构类型、装配式建筑面积、组装率等基本信息。
装配式建筑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图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零部件的质量和安全,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零部件生产应实行信息化管理,标注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运输时间和顺序、装卸方法等。应明确规定零件的运输,特别是特殊形状的超高超宽零件。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零部件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已通过审查的装配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降低装配率和预制率。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自主保障性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计价标准和规范,将因使用装配式建筑而增加的费用依法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市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