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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的决定

教基一〔2009〕17号

自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要求,因地制宜,努力创新,在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各地涌现出一批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成效显著、具有表率作用的先进地区。为表彰先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社会氛围,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密云县等92个地区“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光荣称号。

受表彰地区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深化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希望各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缩小区域间义务教育差距,不断提升义务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附件:  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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