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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钢支撑计量计价

水利工程钢支撑计量计价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钢支撑计量范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现结合相关规范及经验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钢支撑计量的约定:钢支撑及其附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水利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钢支撑有效工程量的约定:钢支撑安装按招标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钢支撑及附件的有效重量(含两榀钢支撑间连接钢材、钢筋等的用量)计量。

按照以上约定,钢支撑应按照有效重量进行计量,有效重量包含钢支撑、附件、钢支撑之间连接筋。实际合同中往往约定钢支撑按照有效重量进行计量,但又会增加钢支撑间连接筋不单独计量,甚至钢支撑附件也不单独计量。连接筋、附件不单独计量的约定与按照有效重量进行计量的约定是前后矛盾的,作为承包人应清楚明了的了解该点,至于能否最终单独计量,那是另外的问题。

此外合同中的约定前后矛盾、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按照公平的角度去理解,对于此类问题设计概算、最高限价中一般是不会考虑将钢支撑连接筋、附件费用摊销进钢支撑主体价格中,那么本身要求投标人将该部分费用摊销进钢支撑主体单价中就是不合理的。另施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本身也应向着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进行理解。

在目前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招标人一般都会对技术条款进行一定的修改,其本身目的就是将在设计概算、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中无法考虑的费用强制要求承包人承担(如管线土方开挖采用管井降水费用)或尽可能扩大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如隧洞塌方一定工程量范围内不计量)。本着尊重合同、尽可能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原则,不能说此类约定是无效的、违反规范规定的,因为如此理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关于此类约定应核心去关注合同边界条件,合同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此类约定的基础就不复存在。如招标时隧洞围岩以Ⅲ类为主,实际以Ⅳ类为主,那么隧洞塌方一定工程量范围内不计量的约定基础已不复存在,该约定也不具备执行条件。因为Ⅲ类围岩塌方极少,只需在投标单价考虑极少或不考虑隧洞塌方一定工程量范围内不计量的费用,但Ⅳ类围岩大概率较Ⅲ类围岩塌方多,还认为隧洞塌方一定工程量范围的工程量包含在合同单价中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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