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执业药师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a)注册期没有延长;
(2)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本人或者其执业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应当依法注销注册。
(一)本人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执业药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执业的;
(三)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离开执业单位超过一个月的;
(四)执业药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执业药师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执业药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