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注册条件:凡取得医师资格者,均可申请注册为医师。
2.未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逾两年的;
(三)受到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考试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使用伪造的医师资格或者冒用他人医师资格注册,经查证属实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
3.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从事的与执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职业。
4.注册程序: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在同一执业场所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医师跨执业场所增加执业机构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场所。
5.医师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从业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注册时,取得医师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暂停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消失的医师,还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培训六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6.变更登记: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全国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执业注册变更申请书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