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自《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名。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是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的初审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注册机构)。
(三)通过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逾期未申请,或者已申请但未获批准注册的,自《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保留资格两年。在资格保留期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两年期满后申请注册,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或其指定机构组织的评估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方可准予注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逾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解聘,自处罚和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四)受到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逾五年的;
(五)未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或者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注册的其他情形。
(5)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2)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证书原件。证书已颁发两年以上的,应当附有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3)工作业绩证明;
(4)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资质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