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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7月31日消息,日前,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征兵工作的意见》(沪委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现役军人优待补助、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鼓励大学生入伍等方面作出规定。
对于大学生士兵,《意见》明确,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应当应征入伍。退役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报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2022年起执行。同时,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人员时,预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有针对性地招录(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部分特定职位优先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
围绕《意见》的主要精神,市政府征兵办有关负责人近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对提高现役军人优待金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建立现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我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增长。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按我市优待金数额的两倍发放;二是提高直招士官服务补贴标准。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无就业单位的专业士官,在规定服役期内,由负责招收的区政府参照入伍当年优待金标准的2倍,每年发放服役补助金。到西藏等艰苦高原地区服役的,按上述计算方法的2倍发给服役补贴;第三,完善现役军人跟踪服务和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各单位充分发挥“家乡指导员”作用,建立“现役军人跟踪联系卡”,组织开展现役军人及家属跟踪服务和走访慰问活动。每年,有关部门要组织对直招士官进行走访慰问。
问:《意见》对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建立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动态增长机制。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或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补贴标准将由市退伍军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并根据我市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对自谋职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官,从担任士官的当年起,每多服一年现役,一次性财政补助增加10%。二是建立健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或生活补助制度。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我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或生活补助;三是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支持力度。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支持保障政策和制度,积极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有利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费补贴、青年职业学徒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初创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和税费减免等财税优惠政策。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项征集活动,区级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退役士兵专项征集活动。
问:《意见》对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在固化优化国家和我市近年来出台的保留学籍、免修学分、转专业、考研加分、免试生、选调优待、招录政法干警、特殊地方落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是放宽普通高职院校(学院)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学生(含大学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人意愿免试录取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从2022年本科招生起执行;二是为退役大学生定向考试(招聘)预留岗位。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招录(聘)人员时,预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定向招录(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在部分特定岗位优先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三是建立健全高校征兵经费保障机制。高校征兵经费标准由人均2400元调整为人均5000元,主要用于征兵宣传、兵役登记、体检政审、工作人员额外劳务费等。
问:《意见》对依法改进和完善征兵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建立健全征兵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意见》要求,成立市、区两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征兵办公室建设;高校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任命武装部、学生工作管理部工作人员为征兵工作联络员,确立高校辅导员为大学生征兵工作的主体;二是依法建立和完善征兵制度机制。《意见》明确,征兵任务完成情况和新兵质量保障情况要纳入双拥模范城(区)考评,作为领导干部和单位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区)”、“市级文明单位”、“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对违反兵役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依法惩处。
(原题为《上海市公务员定向招考,院校免试晋级》
编辑:柴敏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