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2020年普通高校顺利招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谢赫大学普通高校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四条学校名称:山东谢赫大学学校代码:13324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庆忌路6277号,邮编250109。
济南临港开发区临港北路5677号,250107
第六条学校类型: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层次:本科、专科。
成立时间:2011年4月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体制:民办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招生工作;同时成立纪检监察组,对全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级招生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长度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章制度和省市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
2.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向考生和家长客观介绍我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3.公平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专业和招生范围
第十九条招生专业
2020年我校招生计划总数及具体招生专业、分专业数量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为准。
第二十条招生范围
2020年参加山东省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且未被高校统一招生录取的考生,可报考本次招生。符合条件的考生应根据春季高考或夏季高考的类别和科目选择相应的学校和专业进行报名。
第五章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执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2020年招生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我校已注册的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学校网站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级招生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负责实施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招生制度,根据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外语要求:专业语言不限,新生入学后我校只开设公共英语。
第二十六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七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另外,外语专业要求没有口吃,学前教育专业要求外貌端正,咬字清晰,没有传染病和病毒携带者。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ⅱ类医学专业不能录取。
第二十八条准入原则:
1.我校录取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山东省颁发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参加山东省春季高考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以其“知识+技能”总成绩为依据进行选拔。
2.采取在自愿的基础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的申请和学校的考试方式确定录取。首先,在达到招生最低报考资格线的考生中,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录取名单,确认后我校报名人数已满;网上考生不够的,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录取。
3.按照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符合专业计划的,不再录取第二、第三专业志愿考生;如果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符合某一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4.志愿者之间没有年级差异,也没有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p#分页标题#e#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类加分和减分计入总成绩。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上述三科总成绩仍相同,则按拟录取的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这部分分数相同的考生。学校在招生和安排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6.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招生热线、高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九条我校同意并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等政策规定。
第六章费用返还和补贴政策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学费标准:高职专业:8800-16800元/年。
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退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奖励和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确立了“不让一个贫困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主要以生源地信用贷款为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藏族和青海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心广材助学金、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学费补偿、直补士官学费补偿、退役士兵学费补助、勤工俭学、特困补助、减免学费、大学生。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校设立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学后,个人申请减免学费和延期学费。同时,学校会采取不同的措施给予经济资助。解决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辅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俭学等为辅。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8000元/人/年,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同心广材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奖学金平均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分为2000元和3000元。近年来,学校不同程度减免了1.6万多名贫困学生的学费。积极构建提高资助教育质量的体系,开设“筑梦大讲堂”,强化资助教育理念,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章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
第三十三条录取考生须持本人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档案到学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后可延期报到。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新生入学注册时的准考证、中学档案、电子档案等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复核,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第三十五条录取后,学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从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对学生的录取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作弊或在复查中发现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向上级机关举报,取消其录取资格,档案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新生入学前,需在注册地县招生办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入学后,学校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体检。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一学期结束时,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专业调整。学校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在第一学期期末按规定调整学生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政策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授予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