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扩大经营,增加就业。
支持国家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3.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就业歧视。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5.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就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6.禁止雇主招募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