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福建省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
第二条学校地址:福州大学城新校区西园宫路2号
第三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省江夏学院。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符合我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毕业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有关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591-23535016。
第三章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所有招生专业均为本科层次,仅面向中职生。要求所有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达到标准以上。
第九条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数量以省教育厅批准或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十条严格执行福建省有关规定,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具体分专业学费可在我校招生网站查询。有关退款事宜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办理。
第十一条考生必须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2003]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校不予受理:
(一)体检不合格的考生;
(二)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
1.重症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流量小,动脉导管未闭回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不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
2.严重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和尿毒症;
3.血液、内分泌和代谢系统的严重疾病以及风湿性疾病;
4.严重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患者(肝炎病原体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将不被接受,除非:
(1)原发性肺结核和浸润性肺结核已硬化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留胸膜肥厚;
(2)所有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及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
(3)淋巴结核临床治愈,无症状。
7.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任意一种颜色的电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专业:动画、艺术设计。
第十三条外语专业培训要求:我校仅以英语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专业录取的原则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要落实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加分或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高职高专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章奖、助、贷、补、减、勤工俭学的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申请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各类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学校提供助学金、临时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多样化的资助制度。面向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档案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