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世界一流的A类建设大学。
第三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除了注册的中山北路校区,还有闵行校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学校对规定年限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各省、各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组织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实施本科联考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联考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6.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新生复试工作;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费用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招生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和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分省、分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各省学校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不包括学生走、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专项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以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全国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满足同分平行志愿考生录取的计划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其中包括: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录取标准:艺术类专业10000元/年;软件工程第一、二学年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16000元/年;其他专业5000-5500元/年。
2.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对实施公办教育的师范生,中央财政承担其四年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方式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按顺序志愿填报批次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平行志愿填报批次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三条申报时,对于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项目,我校将认可最高加分项目,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加分在填报和安排专业时适用。高考所有加分和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跨省、不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普通批次专业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分数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个总分,语文、数学两个总分,语文单科高考成绩。
批次预科专业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分数下,依次比较语文、民族语言、数学的分数。
艺术体育类专业批次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招生简章》等有关规定实行等额加分原则。
第十五条专业调剂和撤销时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平行志愿的普通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并已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符合要求,即被录取。
2.对于非平行志愿普通录取批次和预科录取批次,如遇同分垫底且招生计划不能满足同步录取要求的,按第十四条同分原则进行录取和退档。
3.艺术、体育、特殊类型录取批次,按相应录取原则执行专业调剂和退档。
第十六条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没有限制。
第十七条对于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学校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生源不足,则进行志愿招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更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尤其应该指出的是:
1.色觉轻度异常不能录取的专科:化学、心理学、生物科学、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听力言语康复;
2.色觉异常ⅱ类不能录取的专科:除上述1类不能录取外,还包括美术、绘画、设计、地理;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不能被以下专业录取:除上述1、2项不能被录取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建议身体不适合当老师的考生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江苏考生报考普通本科专业的资格要求是:选修科目必须达到B B,必修科目必须全部合格;对于选修科目成绩达到A+的,给予2分优惠进入专业录取;专业安排原则按第14条执行。艺术类专业的要求是7门必修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科目不超过3门。
第二十条我校采用内蒙古自治区“明分数线”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考试科目必须符合学校公布的专业考试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艺术、体育、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报考强基计划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学校强基计划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生办、学校的招生政策执行。
2.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录取办法,按照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和教育部、上海市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3.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4.经学校考核合格并取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艺术团的招生政策执行。
5.经学校考试合格并取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政策执行。
6.上海考生报考体育专业,以已公布的《2020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专业招生简章》为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显示的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体育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数学总分。
第二十三条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学生,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非藏族学生在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教育部要求,非藏族学生进藏就业的考生,在被学校正式录取前,必须向学校招生办提交由考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非藏族学生进藏高校就业书面申请》,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实施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必须在入学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提高本科人才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工程,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公布招生专业为依附性培养专业。1.其他依赖培养的专业在招生专业注释或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中公布。双学位的培养和管理等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专业类别、按专业组合招生。招生专业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名单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教育的紧密结合,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经济困难的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如果大一新生筹不到全额学费和住宿费,可以先注册入学。学校在办理入学手续后,会根据核实的困难情况给予他们相应的经济资助,确保不会有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试不合格的考生,按招生有关规定处理。对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过程中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