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高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4367。
第三条办学地点: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267号。
第四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五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批准成立的时间和单位:学院于2010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于2011年5月在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考生。
第九条身体健康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外语要求:除中英合作项目中建筑设计专业为英语外,其他专业外语不限,公共外语录取后统一为英语。
第十一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高考。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省考试院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原籍省考试院认可的机构组织的专业考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证书。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还承认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2020年,学院将面向重庆、四川、贵州、广西、甘肃、新疆、云南、青海、宁夏、山西、山东、江西、河北、河南、湖北等15个省份招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15个省份负责招生考试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三条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德、智、体全面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在十五个省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级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第一志愿优先录取已进入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足的,按照志愿顺序优先的原则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平行志愿,按照高考总分优先的原则调剂志愿,择优录取。高级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于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空缺专业中进行安排;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专业计划已满的情况下,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招生办公室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如省考试院对录取规则有具体要求,我院将按省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往届学生和新生同等对待。原则上每个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院校执行考生所在省份制定的加分和减分录取政策。
第十九条。无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由省招生考试院保送至我院的考生,按照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包括:建筑设计。本专业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五章学业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网上注册、国家承认的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毕业证。
第六章办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学院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铜梁校区占地28.8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68万平方米,教学行政8.4万平方米,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建筑2.99万平方米,宿舍4.2万平方米。校园建筑设计独特,功能齐全,校企衔接,企校融合,产教融合。
第二十三条学院现有各类教师263人,其中校内专任教师239人。专任教师中,副高以上职称教师55人,占23%,硕士以上学历教师116人,占48.5%,双师型教师125人,占52.3%。
第二十四条学院投入的教学实训设备总值为2205.07万元。校园网主干带宽达到2000Mbps。建立了学校网站、校内视频服务器、教学资源服务器、财务管理系统、图书管理查询系统、学生评价系统。目前学院在校生4098人,纸质图书20.49万余册。
第七章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以下奖励:
学生可获得8000元/人·年、5000元/人·年、4300元/人·年、3300元/人·年、2300元/人·年等国家奖学金。,还为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
学院设立了院长奖学金、董事长奖学金、作为出资人的港信奖学金、企业家、个人奖学金、重庆宗申、重庆龙金宝、重庆双菱联合设立的“重视艺术、筑梦助学”校企合作奖学金。
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在入学前持录取通知书到已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
对当年录取的各科(文、理、艺)成绩前两名的新生减免学费。
第二十六条学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的学费都在8000-12000元/学年之间。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年、1200元/年。
第二十八条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渝价〔2005〕487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录取和复试
第二十九条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逾期不请假或请假一周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成员为分管副院长、相关院系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常设办公室、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监督电话是023—45660271。
第三十一条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招生问题请直接联系学院招生就业处,否则学院不承担任何后果。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与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