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黑龙江科技大学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国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全称: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代码:10219,主校区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濮院路2468号,邮政编码:150022。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也欢迎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决策重大问题,负责监督招生过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各省招生的有关规定,落实学校的实施细则。
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负责编写印刷招生宣传资料,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负责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
负责按照招生章程录取考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负责新生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负责招生信息网的信息管理和内容更新。
第三章准入规则
第八条学校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九条学校各专业录取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军队、公安、现役公安、司法院校政审、面试、体检标准和要求》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对于需要分配专业的考生,学校将按照考生填报顺序为考生分配专业,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对于加分的考生,按照高考实际考试成绩计算分数。对于排名分数线准确的省份,按照“排名分数线准确减去加分”的分数分配专业;对于没有准确排名分数线的省份,如果考生高考总分相同,则按专业志愿顺序分配专业。如果高考总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将专业分配给单科高分者。
第十一条江苏省考生,选修科目要求等级为B级及以上,科目要求等级为C级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选考”历史、物理等级为A+的考生加6分,等级为A+的考生加2分,等级为B+的考生加1分,另一次选考等级为A+的考生加3分。按照第十条给考生分配专业。
第十二条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将收回档案。
第十三条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由加拿大北阿尔伯塔理工学院联合办学,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言的候选人不应申请。工学、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物联网工程、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由于专业培训要求,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要慎重申请。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要求。因为行业限制,采矿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五条建筑学、城乡规划学学制五年,其他专业学制四年。
第四章校企合作委托培训
第十六条黑龙江龙梅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龙梅集团”)开展校企深度融合,合作办学,委托我校为旗下四家分公司——黑龙江龙梅鸡西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龙梅七台河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鹤岗矿业有限公司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此次合作是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校企合作项目。它有单独的招生计划,本科层次,面向全省招生。校企合作委托录取的学生(以下简称“魏培生”)学费、住宿费由龙梅集团承担,集团将为其单独设立奖助学金。毕业后,魏培生会被相应的培养单位安置。
第十七条报考我校委托培训项目的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委托培训合同。凡填写委托培训项目的考生,均视为已理解并同意委托培训合同的全部条款。被录取的学员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委托培训合同。未按时签订委托培养合同的,将视为考生自愿放弃录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培养合同样本在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查阅。
第十八条报考委托培养项目的考生在志愿填报时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即所报专业均不能达到要求的,允许学校跨委托培养单位调剂专业。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若干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各种困难补助等方式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在生源地申请无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放学后在住所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费、住宿费等信息可在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授予黑龙江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黑龙江科技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和落实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对违反招生程序和纪律,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违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黑龙江科技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及时发布相关招生信息和省级录取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询。
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usth.edu.cn
电话:0451-88033300
学校网站:http://www.usth.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情况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如与章程相抵触,以章程为准,以前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黑龙江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