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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本科专业目录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本科专业目录

2020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院代码:10595。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共建的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广西共建的高校、中西部高校国家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遴选的高校、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培养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高职高专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现有学校为桂林市花江校区、金鸡岭校区、浏河路校区和北海校区。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高考全日制本科、高职院校招生。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的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校的日常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按省份、专业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审。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此为准。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我校承认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则上考生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我校根据各省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报考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的省份,未完成计划的,参加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安排的志愿录取;在非平行志愿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人数不足时,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非艺术类专业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无专业级差。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不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到不完整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以下排序规则从最高到最低录取。

理工类考生按照以下规则排名:

总分-总分-数学成绩-语文成绩-综合科目成绩-外语成绩。

历史候选项根据以下规则排序:

总成绩-总成绩-语文科目成绩-数学科目成绩-综合科目成绩-外语科目成绩。

第十五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实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1: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综合成绩=艺术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60%+文化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40%)。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美术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艺术成绩相同的,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色盲,体质较弱。报考我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至少178cm,女生身高至少168cm。

第十八条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要求。

第十九条报考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的考生。在我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进行录取。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不按省份和专业安排招生计划,不承认高考所有加分和分数。

第二十条英语主要用于我校各专业的外语教学。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外资机构均为英语机构。非英语语种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在统考中仅限以英语为外语。

第二十一条我校招收的专业分为专业类别。入学一两年后,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大类中确定自己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招生时对考生的性别和往届没有限制。

第二十三条入学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由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公布。

第五章入学及入学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新生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通报其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和中学,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招生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新生,应参加专业或特长复试,复试不合格的取消资格;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新生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八条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存在舞弊行为,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提前领取12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提前领取5500元/人/学年。

应用型本科专业:物流管理专业每学年7000元/人,其他专业每学年7500元/人。

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合作项目:网络工程专业12500元/生/学年。

中外校际交流本科项目:工程类专业22000元/人/年,管理类专业国内学习期间21000元/人/年;留学期间,费用按国外标准执行。

高职:艺术类专业每学年8500-9000元/人;工科专业7500-8500元/人/学年;经济管理类专业7000-8000元/人/学年。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期间,学费标准为每学年8000元/人,升入普通本科专业后,学费按普通本科专业标准收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期间,学费按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升入普通本科专业后,学费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条住宿费标准

桂林校区:学生宿舍分为四人间、六人间、八人间、十人间。住宿费每学年500-1550元/人。

北海校区:学生宿舍八人,住宿费每学年1100元/人。

第三十一条以上收费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为准。

第七章激励和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执行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国家奖学金、减免学费、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招生咨询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我校向社会提供招生咨询服务。

入学咨询方式:

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1号

第三十四条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和报告方法:

电话:0773-2290659

电子邮件:jub@guet.edu.cn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挂钩的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章程公布后,如与教育部及相关省份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教育部及相关省份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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