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2742。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莲路南浦村段2号,邮编511450。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明: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休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学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我校实行“三二段本科对本科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夏季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招生,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组织上课。按照五年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试点实验班学生完成了三年的高职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授予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实验班学生经调剂选拔考核合格,进入协同教育本科院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取得普通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不在实验班的学生不得在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具体合作本科院校和专业如下:
1.电子商务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电子商务专业联合开展“三二段协同育人工程”;
2.肇庆学院学前教育专业与学前教育专业联合开展“三二段本科对本科协同育人项目”;
3.肇庆学院动画制作技术专业与动画专业联合开展“三二段协同育人工程”;
4.岭南师范学院会计专业与财务会计教育专业联合开展“三二段本科对本科协同育人项目”;
5.广州商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与软件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段协同育人工程”。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我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艺术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专业,文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且所有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科成绩必须达到C级及以上。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并参加高考文科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考试,参加高考理科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并且至少有两门科目必须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我校要求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与我校原则录取。
第二十三条文理类专业定级时,按照各省的填报规则,实行“专业志愿第一”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在没有排名或排名分的省份,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和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理科是数学、语文、外语、科学的结合。
第二十四条艺术统考专业定级时,在按省级投档规则定级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当候选人总成绩相同时,按名次择优录取。当考生排名相同时,先录取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无排名或排名分的省份,考生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和技术科目统考成绩合成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普通高考语文、英语、综合、数学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我校人力资源管理与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六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照考生档案总分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录取到计划额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空金额的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除商务日语专业外,英语是我校其他专业的公共外语教学。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要慎重申请。所有专业只对女生开放。
第二十八条关于加分或照顾录取的政策,在各省执行,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加分和分数。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在我校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试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宜在所录取专业学习者,转专业或取消。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试
第三十一条被我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报名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试。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文科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理科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学前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无电梯公寓6人1400元/生年,8人900元/生年,10人600元/生年;电梯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优秀新生奖:奖励第一批填报我校高考志愿的广东省新生,其中一等奖5000元/人,二等奖3000元/人;根据广东省学业考试成绩,评出投档成绩第一名的前五名新生,其中一等奖5000元/人,二等奖3000元/人。
2.奖学金和助学金:国家和省有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学新生助学金、建档立卡助学金等,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此外,学校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最高奖励金额为每学年3000元/人。
3.勤工助学:学校每年拨款200多万元,为贫困家庭学生设立5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4.社会助学金:学校还有多个通过社会捐赠的助学基金项目,用于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5.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每年每学年8000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