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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火炬职院招生

中山市火炬职院招生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
第二条学校春季高考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全称: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3710。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60号

邮政编码:528436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的主管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明: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如有学者退出,将根据具体情况颁发学历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春季高考招生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春季高考招生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春季高考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我校春季高考招生包括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招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和独立高职院校招生。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专业目录或我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春季高考招生要求

第十五条根据学业考试成绩在我校申请入学的文理科考生,必须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全部三科中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科成绩达到C级以上。艺术类普通高中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科至少有两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文科考生的三门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理科考生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艺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艺术类理科考生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艺术类普通高中考生需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科目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按学业考试成绩招生”各招生专业要求详见《广东省2020年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等职业学校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招生专业要求见《广东省2020年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我校面向中职学生自主招生的专业,不要求考生参加中职阶段专业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第六章春季高考录取方式

第十八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的录取制度。录取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的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权衡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在满足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相关录取要求、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基于学业考试成绩招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招生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的条件下,根据本人志愿和我校制定的相关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谨慎申请。

第一节基于学业考试成绩的招生规则

第二十一条。我校招生根据学业考试成绩分为文科、理科、美术。文科、理科按考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进行选拔,美术按考生合成考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进行选拔。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先录取总成绩最高的考生,再录取总成绩最低的考生。当候选人的总成绩相同时,将根据其排名选出候选人。当考生排名相同时,先录取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第二节“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规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招生,按照考生在统一文化科目考试中总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进行选拔。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总成绩最高的考生,然后录取总成绩最低的考生。当候选人的总成绩相同时,将根据其排名选出候选人。当考生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中职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2020年,我校将只通过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招收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我校的考生可填报一个我校专业志愿。具体招生及相关要求、考核办法、招生计划等,请查阅我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四条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高职院校学生不得转学。

第二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录取考核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采取“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考核办法。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等职业学校入学考试总分500分,其中文化知识综合考试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150分,职业技能考试150分。

第二十六条我校面向中职学生招生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可在学校招生网站查询。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文化基础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了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践性知识要求,如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础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知识、汉语言文字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基础考试笔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考核采取面试或实习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和方式请以准考证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成绩,划出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文化基础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文化基础考试满分的40%,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测试满分的40%。将根据我校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成绩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节免试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考生录取办法

第二十八条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获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冠军的学生,经资格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试录取。招收免试中职生和免试考生的获奖要求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六节考生成绩和录取记录的公布

第二十九条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和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为期3天。

第三十条考生考试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办审核备案,经省招办审核通过的考生,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批准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公示。根据广东省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相关工作规定,考生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资格。考生可以报考普通高考,就读本科院校,但不得参加普通高考和专科院校。

第七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入学学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专业要求,符合相关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试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宜在所录取专业学习者,转专业或取消。

第八章组织保证和时间安排

第三十三条按照“省级部门牵头、高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我校精心组织、妥善安排了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根据我校招生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了工作目标,明确了工作思路,落实了工作任务,理顺了工作流程,有序实施了组考工作。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方面工作。,确保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加强考试工作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严格执行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我校深入实施春季高考“阳光工程”,建立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招生政策、考生资格条件、招生计划、基础文化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录取信息、考生咨询投诉渠道、重大违规处理结果等,使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五条被我校春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报名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试。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收费按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专业学费525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学年;理科专业学费6410元/学年;住宿费750 ~ 1300元/生年。

第三章XI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申诉

纪检监察投诉联系部门: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阮老师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1月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授权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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