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资讯 > 职业教育 > 艺考资讯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官网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官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高等学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高等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全称: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2300,湖南省招生代码为4372。其他省份的招生代码以原籍省份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学校地址:中国长沙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322号,邮编:410100。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挂靠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厅长,由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广播电视局、湖南省广播电视台共同组建。

第十条毕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具体实施工作,协调处理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与招生有关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生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根据各省生源实际情况,在保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优化生源结构和促进区域均衡的前提下,制定不同专业、不同省份生源计划,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应按要求将批准的招生计划及时报送相关省份高校招生部门,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第十八条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果报考平行第一志愿的学生人数不足,我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将按教育部及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符合我校投档条件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否则,他们将被解雇。

第二十条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对考生使用的外语没有限制。所有考生入学后,都会以英语作为自己的基础外语来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所有专业成绩均由省统考成绩认可。未组织相应统考的省份,经原籍省份招生考试部门批准,也可承认考生在其他高校参加相同专业考试的合格成绩。

第二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成绩择优录取,从最高分到最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除招生计划规定的专科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应当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其他杂费。标准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每一位诚实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经过多年实践,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赔、减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31-84028681 84028686 84028629

学校网站:http://www.hnmmc.cn

学校招生网:www.hnmmc.cn:85

第二十八条监督投诉电话:0731-84028516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与国家和原省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原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news/1263872.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