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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计划

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计划

各市县教育局,相关高等院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要求,现就我省2020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

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进行报名。

第二,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由文化课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两部分组成。

文化考试:语文和数学,单独命题,单独考试。拟报考有外语要求的学校和专业的考生,须先参加大学英语一级及以上笔试,笔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相应专业。

职业技能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共17类。由全省统一组织,分点实施。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考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从2022年招生起,将职业技能操作考试作为资格考试,由省统一标准、市县统一组织,以考试合格为报考条件。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试仍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2020年底前取得的考生职业技能操作考试成绩和相应的理论考试成绩,仅适用于2020年和2021年入学。

满分

语文、数学各科满分为150分,职业技能满分为300分,均以原分数记入考生总分,总分为600分,其中职业技能分为属于同一年度的技能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项分数之和。

考试时间

1.文化考试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7月7日早上

语言和文学

9:00—11:30

7月7日下午

数学

15:00—17:00

2.职业技能理论考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相关教育考试招生安排的通知》,职业技能考试理论考试定于7月8日。

考试日期

考试类别

考试时间

7月8日早上

机械、计算机、制药、服装。

9:00—10:00

“汽车专业”分文秘、化工、建筑、旅游服务、会计、电子与电工、商业、外贸、农学等类别。

9:00—10:30

医学护理

9:00—11:00

三、招生计划

一个专业可以根据专业性质分两类安排招生计划。计划公布后,未经同意,院校不得调整计划。

四。自愿填写报告

设置录取批次,实行专业平行志愿。考生由“专业+学校”组成,一个学校的一个专业为一个志愿单位。考生每次可填报不超过30个专业志愿。不再设专业服从志愿。少量定向招生等有特殊要求的学校和专业,经批准可提前录取。

按照每类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比计划人数少的类别,参照高考平均录取率划分数线。

视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填报志愿。

各种志愿不能同时报。考生只能选择一类填报。

考生可以在网上填报志愿。填充时间另行通知。志愿填报的具体要求按高校网上志愿填报的有关规定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准许进入

8月初开始录取,具体办法和时间安排按当年录取通知书执行。

不考虑批次录取,根据考生总成绩,分门别类实行专业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1:1。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文化总分投档。文化总分仍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和分数投档。单科顺序为职业技能、语文、数学。同一学校总分、文化总分、单科成绩相同时,按志愿顺序投档。

不及物动词候选人的体格检查

考生体检与高考同时进行。具体工作按当年招生体检规定执行。

七。政策加分

根据浙江大学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落实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其他类别“退役士兵高职招生”政策加分按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高职院校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多项政策加分条件的,只增加最高加分,不增加累计加分。项目资格审查、公示等所有事项与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相同。

八、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技能毕业生实行入学考试。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免试到我省高职院校相关或相近专业学习。具体办法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办法》执行。其中,对于2019年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高校须在2020年6月底前上报拟录取到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考生名单。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录取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高考或单独考试。

九、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切实落实各环节防疫措施,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和资格审查,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做好考生服务工作。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公职人员规章制度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中等职业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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