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两年,公办学校、中职和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日前,财政部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今后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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