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分娩期前后的假期,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至分娩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后可长达四个月,女职工可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滁州产假多少天
18天
二、滁州市产假条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可以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产假。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对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女方延长产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居住的,护理假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再次:各地规定有差异。
针对再生产的情况,各地政策有很多不同。如广西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合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夫妇;再婚前,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此外,广西可以要求多生育子女,包括“夫妻双方均在边境5公里以内的村庄定居并连续居住10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吉林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中,除了对再婚或者生育残疾子女的已婚夫妇再生育的规定外,还明确了另外两种再生育情形。
分别是“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和“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并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
晚婚假:很多地方3天。
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五省已取消晚婚假。北京、上海、吉林、山东的卫计委也明确表示,从今年起取消晚婚假。
重庆、辽宁、江苏、河南、黑龙江等省卫计委表示,新政策出台前,仍执行以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修订前,晚婚晚育假照常休。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的原因是男女初婚年龄达到25岁左右,初育年龄达到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国家不再特别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偏大,不利于母婴的安全和保健,也不利于老年妇女的健康。
产假:安徽可休158天。
根据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奖励延长产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曾表示,98天基本产假不会减少,但具体的产假奖励假和婚假将留给各地自行安排。
目前,已实施新的地方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延长产假时间最长,即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60天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产假,符合相关规定的女性至少可以休158天产假。其次是广西,女方可以享受50天的奖励假。
目前北京、吉林、山东都在公开征求意见,都有晚育假的新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明确,取消现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假30天的,修改为符合规定的产假,奖励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增加30天。如果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98天产假外加30天奖励假,共计128天,与之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