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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信息网

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信息网


黑龙江工商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它们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学金和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2021年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招生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四条学校全称:黑龙江工商学院。

第五条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3300。

第六条办学性质: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学校地点:松北区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哈尔滨南校区:哈尔滨市第十六大街崇文路9号。

第十一条咨询电话为0451-56890198 0451-56890199。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安排、招生计划的确定和各部门工作的协调,以及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和学生情况,分省份、分专业制定2021年面向全国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和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就业部统一组织进行。学校招生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类别录取考生,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执行相关省市公布的最新方案和措施。

第十七条招生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需要分配专业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即按照其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对不能满足其全部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调剂到计划内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对于分数相同、志愿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招生部门的排名分排序。如果没有排名分数,非高考改革省份:文史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外语、数学顺序单科高分者;工科考生按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分配专业给单科高分者;“3+1+2”模式高考改革省份:首选科目为历史,单科高分者按语文、历史、外语顺序优先录取;首选科目是物理。按照数学、物理、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高分者。“3+3”模式高考改革省份:按照语文+数学、数学、语文的顺序,优先给高分者分配专业。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或者招生部门的加分照顾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专业不限语种。建议英语考生报考。

第二十一条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入学后,学校将组织统一体检和复试,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时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凡报考我校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由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我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艺术类专业录取方式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编导与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需参加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编导与主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分数线,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考生需参加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课统一考试,并经考试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拔。

第七章学费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学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校招生简章公布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考生可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在生源地申请无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放学后在住所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生凭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被录取的考生未经同意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对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黑龙江工商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本章程应当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实施。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过去学校关于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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