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经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学金和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网址:http://www.hfu.edu.cn邮政编码:150025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
招生热线:0451—85911881、85911882、85911883。
招生办电话:0451-85911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高校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推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财经大学,学院代码为13298。黑龙江财经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其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生完成学业后,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黑龙江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同时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黑龙江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地址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学院设有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规划,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决定学院重大招生事项。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主管部门的招生法规。
2.制定本院的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3.根据上级批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4.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院校情况和录取原则,不在宣传和承诺上误导考生和家长。
5.做好各招生省份的网上录取工作。
6.处理入学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规划和准入
第七条:学院招生计划按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学院没有预约计划。
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黑龙江财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素质进行综合测评,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学院按照学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录取学生。
第十二条:我院今年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及高考改革省级选修科目要求详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招生专业及计划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非高考改革省份,由入档考生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决定录取专业。对不能满足其全部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调剂到计划内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院校计划未完成的,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对于分数相同、志愿相同的考生,学生所在省份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如无规定,文科考生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排列,理科考生按数学、外语、语言顺序排列;再次获得相同分数的,根据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实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范围内1: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选考科目CC级以上,必考科目4C级以上。录取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四条:我院部分专业按专业类别招生。入学一年后,根据学生志愿,按学习成绩分流专业。
第十五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六条: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的技术科目统一考试。进入档案的考生将按所在省份的分数排序。如考生成绩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录取,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技术科目成绩相同的考生,按文化课原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
第四章费用和奖励
第十九条:学院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奖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会为生活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俭学岗位;学校还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在生源地申请无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放学后在住所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将根据当年生源地教育部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情况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学院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详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2021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