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学金和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障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黑龙江东方学院,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产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培养硕士研究生试点单位,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大学。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办学方向,专家办学、教授执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作为学校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和毕业生代表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同时,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室,负责招生纪检监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局。
第八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贯彻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的规定,研究、论证、制定普通本科的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分省份、分专业编制并报送本校招生计划;
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组织招生宣传工作;
组织学校本科专业招生,负责协调处理招生中的相关事宜;
负责招生信息的发布和相关文件的归档,以及年度招生工作的分析和总结;
负责跟踪国家和省招生政策动向,了解相关高校招生情况,加强对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落实学校招生改革新思路;
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跨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学生所在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学校没有预约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按志愿填报顺序录取。专业招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对于分数相同、志愿相同的考生,学生所在省份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理工科专业按照数学、外语、综合理科、语文的顺序录取,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外语、综合文科、数学的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学生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为依据,按学生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备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按照统一的专业基础平台方案进行培养;第二学年,学生根据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照不同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和减分政策的考生,接受学生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和减分政策。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专业一般不对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做出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不限制所有专业的外语。商务和翻译专业用英语授课。其他语种考生建议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学校招生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应在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试不合格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及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此外,学校还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协助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在校内申请无息生源地信用贷款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学生因故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剩余学费和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退还。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黑龙江东方学院网站及时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黑龙江东方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hljeu.edu.cn/,,招生电话是0451-87505389和87505390。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学校关于招生的要求和政策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