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学金和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电坛路65号。本科学制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六年。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关于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人员,授予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作为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重点。2021年本科招生22个专业: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金融科技、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管理、保险、投资、商务英语、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八条招生就业部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定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省份、专业编报、审核学院招生计划;
3.编发招生简章,制定院校招生原则;
4.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的发布、材料的归档和年度招生工作的分析总结;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规划和准入
第九条哈尔滨金融学院的招生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和各省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考监督”的招生制度。
第十条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即按照高分到低分排序,然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的,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下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学院认可学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布上按加分后的分数进行排名。对于分数和志愿相同的考生,按照省文件要求,对考生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搜索。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各专业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条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重大调整;本科生转专业的时间限制是在第三学期初。专业净转出率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学生数的10%,每个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可转出总人数的10%。具体要求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培养要求,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因为金融是和美国合办的,有些课程是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言的考生不要申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要慎重报考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金融科技等专业。
第十六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4500-5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6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和高校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年、二等奖2000元/年、三等奖600元/年)。同时,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300元/年)、学校贫困补助(一等2000元/年、二等1500元/年、三等1000元/年)等。可以帮助贫困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学院应当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相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
网站:http://www.hrbfu.edu.cn
电话:0451-86143166
电子邮件:hjrzsb@126.com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试,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过去有关招生的要求和政策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情况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